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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直住房公积金可委托按月提取

2017-06-15 16:57

         请假、排队、每年提取一次……对于申请支取省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而言,流程比较繁琐,需要到现场**,才能将公积金账户的钱提取到联名卡中。

  今年,这一状况将得到改善。从2017年1月1日起,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开展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该中心表示,开展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是为了简化服务流程,节省提取人的**时间,借款人不用每年到省直中心来**一次提取业务了。

  此项业务的主要内容是根据与借款人签订的有关条款,按月从借款人个人公积金账户中提取月应还款本息额,并存入本人名下公积金龙卡联名卡。对于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部分,将自动从其共同申请人个人账户提取。

  **此业务后,在按月提取当日,省直中心以短信形式将有关本次提取的信息发至提取人手机,而提取的职工也可通过省直中心公积金网上营业厅查询。因此,省直中心将不另向提取人出具公积金提取凭证以及转存凭证。

  目前新政已经实施,省直中心表示,新政的实施方式是“新人”新办法,“老人”逐步过渡到委托按月提取方式。

  自2017年1月1日起,新发生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签订《省直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时,一并**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手续。

  而2017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省直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且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可在原规定的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间,持原规定要件到省直中心,自愿签约实行委托按月提取方式。借款人及配偶或经授权的单位经办人仍可持规定要件予以**。

  新政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具体为在建设银行缴存省直住房公积金且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而异地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目前没有纳入新政的实施范围。

  省直中心提醒广大借款人,委托按月提取方式只涉及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不涉及借款人与建设银行原约定的扣收贷款本息业务。因此,借款人在每期还款日前请自行确认签约还款卡余额充足,确保签约银行能够及时、足额扣收贷款本息,以免影响借款人个人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