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公积金
沈阳:单位不为职工**住房公积金*高罚5万
2017-06-15 16:57
从即日起,全市各单位如果不为职工**住房公积金将受罚。1月9日,记者从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新**的《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规定,单位逾期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单位应缴未缴职工50人以下(含50人)的罚款1万元;单位应缴未缴职工50-100人(含100人)的罚款2万元;单位应缴未缴职工100-500人(含500人)的罚款3万元;单位应缴未缴职工500-1000人(含1000人)的罚款4万元;单位应缴未缴职工1000人以上的罚款5万元。
单位逾期不**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单位职工50人以下(含50人)的罚款1万元;单位职工50-100人(含100人)的罚款2万元;单位职工100-500人(含500人)的罚款3万元;单位职工500-1000人(含1000人)的罚款4万元;单位职工1000人以上的罚款5万元。
新闻链接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规定,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及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军办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职工以及外商**企业的中方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新参**作的职工,从发薪之日起实行。离休干部、退休职工、临时工、外商**企业外籍职工不存储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