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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住房公积金异地商品房贷款材料

2017-05-25 18:13

  1、在辽宁省内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2、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身 份**;

  3、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借款人或共同申请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为**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具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

  6、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征信记录合格;

  7、借款人或共同申请人按规定开立公积金账户,且每月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8、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6个月内无公积金提取记录;

  9、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同意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保证方式;

  10、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尚未还清的债务;

  11、借款人所**楼盘的开发企业已与中心签订保证协议;

  12、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