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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海南省住房商贷可转公积金贷款

2017-05-25 18:13

  一、商转公贷款条件:

  (一)符合《操作规程》规定的贷款条件;

  (二)本办法印发之日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三)借款人必须为原住房贷款的借款人(需为买受人);

  (四)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原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

  (五)原商业贷款所购房产已办妥房屋所有权证;

  (六)所购房产可以设定抵押权;

  (七)首**与已偿还的个人商业按揭住房贷款金额之和大于等于房屋总价的40%。

  二、商转公贷款所需材料(以下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查):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 份证复印件各2份;

  (三)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2份;

  (四)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2份;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离婚调解书复印件2份;未婚的提供未婚声明原件2份;

  (五)个人征信报告书2份;

  (六)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提供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其他偿债能力证明原件各2份;

  (七)《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原件2份;

  (八)办 理原商业性购房贷款的《借款合同》复印件2份;

  (九)申请商转公贷款所购住房的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复印件2份,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十)原商业贷款银行提供的近一年还款明细原件、复印件各1份(未满1年的按已有还款记录提供);

  (十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资料。

  三、商转公贷款流程:

  (一)申请

  借款人提供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到直属局申请商转公贷款。

  (二)审核、审批

  直属局对借款人提供的商转公贷款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并于10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三)签订借款合同

  经直属局审批通过后,受委托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办 理抵押所需手续,并通知借款人在30个工作日内结清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在办妥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后生效。

  (四)办 理抵押登记

  商转公贷款借款人需自行筹资提前还清原商业贷款,受委托银行到房产抵押部门注销原商业贷款的住房抵押登记,并与借款人重新办 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抵押登记。

  (五)发放贷款

  抵押办妥后,承办银行凭相关凭证发放贷款。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在承办银行开设的账户。

  四、商转公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一)商转公贷款*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且在原商业贷款余额内;

  (二)商转公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不能超过原商业贷款的剩余期限。

  (三)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